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校全日制专科(高职)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由我校正式录取的专科(高职)生新生,应当持《菏泽生物医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录取院系按要求正式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重新入学相关事项按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录取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高校新生,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盖章的证明),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情况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缴清学费者暂缓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或不予注册:
(一)处于休学期间;
(二)处于保留学籍期间;
(三)取消入学资格;
(四)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专科(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可以延长两年。学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办理结业手续或者肄业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办法,由院系和任课教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免修制度。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直接获得相应成绩(学分),免修课程按百分制成绩记75分。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免修课程按百分制成绩记60分。
学生本人应当在拟申请免修课程开课两周内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学习要求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免修申请以及免修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等。未通过免修考核的,应当正常修课。
学生在校期间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免修一次。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学校对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记60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者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的,应当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以在下学期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科技活动、在线课程学习等,相应的学分计算和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退学学生五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院系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第一学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通过春季高考、单独招生及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可以申请转专业一次。具体实施方法按《菏泽生物医药职业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学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或者转学,在获学校批准前,应当照常参加所在院系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学生处、教务处及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包括院系)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交换和访学项目,或者学生参加由个人申请并经院系批准纳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境外访学,属境外在学,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期第15周之前办理休学手续的,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复学后需重修。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菏泽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处、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年期满后需办理重新入学手续重新入学,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复学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毕业资格和学籍状态进行审查、统计。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三)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本人申请,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注销学籍,并由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各方面达到专科(高职)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满足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或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因其中个别课程或者实践训练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专科(高职)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专科(高职)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理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最新文件为准。